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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罗亭工业园管委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0 1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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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优惠政策
  1、税收:在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第1-2年全额、第3-5年按50%比例以先征后奖的形式奖励给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即“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营期不满10年的,企业应退还各项奖励款、减免款项。
  在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增值税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比上年净增部分以先征后奖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经营期不满10年的,企业应退还各项奖励款。
  2、规费:进入工业园购地建厂的生产性企业,在1年内工程竣工并投产的,全额返还企业建设规费(市政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等)区财政留成部分。
  3、水电:入园企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按现行同网同价。
  4、其他:对特大型投资、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出口创汇项目及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的引进,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
  (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关税等。
  1、企业所得税
  税率
  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税率优惠
  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在南昌市市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设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项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⑦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⑧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⑨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一年和第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b、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⑩对来南昌市市区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指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期限内全部免征。
  优惠抵扣、抵免
  ①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转让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扣除
  ①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于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②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③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及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五项预提基金可在年度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弥补亏损
  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②外商投资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的盈利进行抵补。
  优惠退税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②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8、预提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②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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