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和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监察局仍属政府序列,接受区政府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六)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能。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区内有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决定、措施、办法进行纠正。
(八)会同区直各部门及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审核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有关文件和纪委领导重要讲话材料;负责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息工作的综合、报送及案件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有关刊物的征订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和机关服务工作。
(二)纪检监察、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各乡、镇、街办和区直单位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检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信访案件;负责向本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有关单位交办检举、控告、申诉及其他重要的信件,并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调查了解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规范信访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业务。
(三)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办的案件;负责审理各乡、镇、街办和区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以及政法机关移送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报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案件资料;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的调研;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湾里区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组织实施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全区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和廉政建设专项治理活动;负责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等材料。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对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纠正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情况,提出纠正措施;承办不正之风典型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五)监察综合室(执法监察室)
负责收集、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和政纪案件的情况及监察局文件运转、管理归档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有关行政监察工作文件、函件和局领导讲话材料、报送监察信息;负责区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议案、提案,提出办理的建议并报告结果;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提出执法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执法监察工作,综合执法监察情况,将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机关党支部,负责区纪委机关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