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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湾里区食品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湾府办字〔2007〕54号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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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湾里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湾里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查办和信息发布制度,使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根据《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通知》(洪府厅字〔2004〕3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湾里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报告;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
   (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网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委会(居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区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食堂,种植养殖基地等应指定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区食品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发现或从各种途径知晓发生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在2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村委会(居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区政府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之前或同时,必须报区人民政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
   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报告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必要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区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区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一)通报查办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1、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区农办;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区工商局;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区卫生局;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直接查办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区政府相关部门查处外,对重大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区领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
  (三)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对查办不力的,区食品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办,做到件件有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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