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开展乡镇集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