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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湾里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湾府办发〔2007〕31号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4: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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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湾里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湾里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简称“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消防法律法规,努力消除建筑“合用场所”现象,坚决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8.24”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和谐平安湾里”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入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惠庆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成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和春、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卜卫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国栋任副组长,发改、城建、建管、工商、劳动、监察及各乡镇、街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卜卫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联络、协调工作。各乡镇、街办要成立相应部门和人员的组织机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以治理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力争年底前全区现有“合用场所”建筑得到全面整治,实现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新的“合用场所”建筑的产生;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合用场所”建筑火灾事故。
  四、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所有存在“合用场所”现象的建筑。
  “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且共用疏散楼梯的场所。
  (二)整治重点:
  1、各类含有人员住宿的生产、储存或其中之一的企业(包括家庭作坊);
  2、建筑物内采用防火墙进行了分隔的独立店铺。
  五、整治标准
  依据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按以下工作标准实施:
  (一)下列建筑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
  1、有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如非住宿部分设有室内楼梯,则住宿部分应设置室外疏散走道和楼梯;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三)其他“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四)人员住宿层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四周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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