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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6: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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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05年12月17日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并依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对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四、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禁止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沼液、沼渣和污水。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六、提倡种养结合、综合利用。结合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兴建环保沼气工程,积极推广养殖——沼气——种植生态养殖模式,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区,也适用于本通告。畜禽放养不适用本通告。

    九、本通告中的畜禽养殖场(区),是指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按相关系数折算后达到养殖规模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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