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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6: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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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5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自2004515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应当上缴的赃物以及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物品。

    第三条  市、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和省驻市、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没收物品仓库,用于接收和保管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七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物品专收据,并填写没收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型号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上缴的没收物品,应当对照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填写的内容进行清点、登记,存人仓库,并开具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接收清单。

    第九条  没收物品不易转移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代管;鲜活物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及时变卖。

    第十条  下列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外币交指定银行收兑;

    ()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交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照规定处理;

    ()药品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淫秽物品、赌博用具交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其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物品,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拍卖企业拍卖。

    没收物品因拍卖需要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没收物品的价格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没收物品拍卖不能成交或者本身价值不大但拍卖成本高,又确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或者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拨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没收物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财政部门保管、处理没收物品所需的运输费、场租费、保管费、价格鉴证费和拍卖手续费等,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建立没收物品的收缴、验收、登记、保管、上缴、销毁、对账和报表等制度。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没收物品的收缴、保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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