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保障食用家畜产品的安全,根据《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农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线索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处理。农业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查处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农业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以给予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举报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资料。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二级:
(一)一级:能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一级举报按照罚款金额的6%予以奖励,二级举报按照罚款金额的3%予以奖励,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金额在2万元或者2万元以下的案件,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300元。
第九条 农业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个月内,对举报人进行核实,核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查处的举报,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转农业部门办理举报奖励事宜。农业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的材料后20日内对举报人进行核实,核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农业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代领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核拨。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将举报奖金发放情况向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认真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回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