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2006年3月17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农房(含农民公寓)管理,禁止农房违法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农房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专供农民居住的房屋。农房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
二、农房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农民出卖、出租农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违法购买的农房不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违法转让农房的,转让双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纠正违法转让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转让农房的,由市或者县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市、县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房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