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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理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区人劳和社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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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工伤认定
  监督电话:3763133
  责任部门:区人劳和社保局劳动科
  办事地点: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62号
  联系电话:376123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对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事流程: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3、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经办人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与影印件);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证》和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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