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工伤认定 监督电话:3763133 责任部门:区人劳和社保局劳动科 办事地点: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62号 联系电话:376123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对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事流程: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3、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经办人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与影印件);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证》和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与影印件);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