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
二、 受理范围
全区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投资者
三、 申办条件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二)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为执业药师;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的连锁门店,必须配备至少两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其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
(三)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仓库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不设置仓库。县以上城区的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连锁专柜除外),申办药品零售连锁店的直接向市局申请。
(四)乡镇(含)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上实时监控,营业场所应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七)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申办前,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流通处的面试考核(考核时间:每星期四上午,考核时需带材料: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四、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制订封面,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一)申请开办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一式二份(可从市局网站
http://fda.nc.gov.cn/yjj办事指南项下载);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各种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4、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6、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向区局递交申请材料。区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申办材料合格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二)筹建要求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复后,三个月内向按《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区局递交申请现场验收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