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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办理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区统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1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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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事项
  统计登记
  二、审批依据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事所需材料
  1、新建企业(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机关应持证明或介绍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批文件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②企业应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2、办理“统计登记证变更”应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①国家机关应持证明或介绍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原统计登记丢失要出具证明。
  ②企业应持工高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正式件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原统计登记证丢失要出具证明。
  3、新建企业(单位)填写《统计登记申请表》、《基本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变更企业(单位)填写《统计登记变更表》、《基本单位情况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办事程序
  1、审核各种证明材料     2、交纳办证经费     3、对新建(变更)企业(单位)基本单位调查表进行录入    4、 显示并核对统计正、副本内容     5、打印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3)第09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号。
  颁发统计登记证成本及有关费用,核定每证向领取单位收取25元,年检手续费及变更工本费为5元。
  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吴让架
  投诉电话:376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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