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一、 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
1、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不含湾里区)或县内及湾里区内凡属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
市外迁入(含四县和湾里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
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9、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等材料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10、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11、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2、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3、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