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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落户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区公安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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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日以前抱养弃婴落户,按照公安部97年54号文件精神,即成事实,查找不到其父母的,凭养父母户口本,街办、乡、镇以上证明或父母单位的证明以及市公安局法医室非亲子鉴定书办理。
1992年4月1日以后抱养弃婴落户,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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