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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区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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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事项:全区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审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报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50万元以上、年收购量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3万元以上);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不低于400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年收购量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不低于50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须提交1、2、3、4、5、6、7项材料。
    年收购50吨以上的个体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提交1、2、3、4、5项材料。
  四、办事程序
  领取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交材料至粮食商业办公室初审→经办人员审查材料(符合条件后)→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核定签发)→公示→发证。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延期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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