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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区人劳和社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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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劳动争议仲裁
  监督电话:3763133
  责任部门:仲裁办
  办事地点: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62号
  联系电话:376123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办事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办理对象: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性命、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仲裁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被诉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仲裁庭于开庭之日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缺席裁决。
  办理时限: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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